地理标志凝聚了独特的自然和人文特征,承载极大的经济价值,属于我国《民法典》依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使用,须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
“石屏豆腐皮”是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石屏县某豆皮公司因自身产量不足,通过口头协定委托弥勒市某豆制品公司进行豆腐皮生产加工,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名称及专用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及委托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2家企业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中,石屏县某豆皮公司是经审核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生产企业,可以合规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但在明知弥勒市某豆制品公司不在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生产地域范围内,仍然委托其生产加工,构成“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和“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销了该公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资格。弥勒市某豆制品公司在明知自己不符合生产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生产加工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旨在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励市场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产品,以高品质产品供给带动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乡村振兴和广大消费者保驾护航。同时,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的执法行动,所发挥的推动、督促作用,将教育引导广大经营者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良好氛围。
云南日报-云新闻通讯员:丁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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