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风采】东南亚知识产权诉讼团队代理3案件获评“云南法院202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普洱中院典型案例”

2024-04-24 15:24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召开了“2024年云南省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以及“2024年普洱市知识产权宣传周”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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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云南省商标协会副会长单位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讼团队代理的三个案件:


•“昆明广播电视台诉云南翠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南涌鑫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邹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思茅区某某餐具消毒服务配送中心、思茅区彭某某餐饮经营部,第三人万某某、解某某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分别获评“云南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普洱中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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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2023年度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真假“街头巷尾”——昆明广播电视台诉云南翠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昆明广播电视台在其综合频道开办民生新闻类节目“街头巷尾”。2009年7月14日,昆明广播电视台获准注册第5245071号“图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包括新闻记者服务等。之后,昆明广播电视台开办“8099999街头巷尾”微信公众号,并先后在“今日头条”通用信息平台、“快手”短视频平台、“抖音”短视频平台等开办官方账号。昆明广播电视台认为云南翠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美公司)将“昆明街头巷尾”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发布社会新闻及本地民生相关文章,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翠美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翠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宣判后,翠美公司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翠美公司在与昆明广播电视台第5245071号“图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服务中的“新闻记者服务”类似服务领域中,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昆明广播电视台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为公众号“昆明街头巷尾”与昆明广播电视台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翠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昆明广播电视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新闻服务领域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街头巷尾”节目由昆明广播电视台于2005年6月6日在其综合频道开办,经长期播出,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人民法院坚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品牌打造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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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2023年度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7663”云南沱茶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益之争——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南涌鑫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邹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要案情】唛号为“7663”的云南沱茶“黄、绿色格纹圆柱形扁盒”包装、装潢自1978年由云南省下关茶厂(以下简称下关茶厂)启用后,一直被沿用至今。该款商品先后荣获多项荣誉,在消费者中形成较高知名度。1994年,下关茶厂等五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云南下关沱茶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经多元化股权改制和重组,云南下关沱茶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关沱茶集团),改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承继。下关沱茶集团主张原下关茶厂的“7663”云南沱茶案涉包装、装潢权益应由其继承和享有,云南涌鑫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涌鑫公司)、邹某某未经其许可,在所生产和销售的沱茶商品上使用案涉包装、装潢的行为,侵犯了下关沱茶集团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涌鑫公司、邹某某抗辩认为,案涉包装、装潢1979年4月25日已由法国人甘普尔注册为国际商标,经长期经营、使用,该商标承载的商誉映射到了案涉包装、装潢上。该国际商标经多次转让,目前权利人为骏轩贸易公司。骏轩贸易公司取得该国际商标后,持续出口、销售沱茶商品,对案涉包装、装潢影响力的增加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案涉包装、装潢的权益应由骏轩贸易公司享有。涌鑫公司基于骏轩贸易公司的授权,在其所生产、销售的沱茶商品上使用案涉包装、装潢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涌鑫公司、邹某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涌鑫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00万元,邹某某对其中1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涌鑫公司、邹某某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企业重组和改制的历史沿革,下关沱茶集团作为下关茶厂、云南下关沱茶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的承继者,在无其他转让、许可等权属变更的情况下,案涉包装、装潢的权益应由下关沱茶集团继承。经过多年使用、广泛宣传,案涉包装、装潢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下关沱茶集团对案涉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享有的权益,依法应受保护。对于涌鑫公司的抗辩理由,虽然该国际商标与案涉包装、装潢俯视图基本一致,但商标权与包装、装潢权益系不同权益,骏轩贸易公司受让取得该国际商标的行为以及后期的使用行为,并不产生继承及享有案涉包装、装潢权益的法律后果。法国人甘普尔在欧洲经销云南普洱沱茶的行为,并不当然在我国产生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产品包装、装潢权益。在无明确约定或法律拟定的情况下,生产者的产品经过销售商或代理商流通市场后,该产品上的包装、装潢权益并不转移至销售商或代理商名下。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法国人甘普尔享有案涉包装、装潢权益,骏轩公司亦不可能承继该项权益。涌鑫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合考虑下关沱茶集团“7663”云南沱茶商品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涌鑫公司、邹某某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情节、下关沱茶集团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判决涌鑫公司、邹某某的责任承担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人民法院从历史沿革及企业对商品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认定案涉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并厘清境外商标权与案涉包装、装潢权益的不同保护范围,依法适用顶格法定赔偿500万元,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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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法院2023年5件相关典型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思茅区某某餐具消毒服务配送中心、思茅区某某餐饮经营部,第三人万某某、解某某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云南十八怪”系列漫画美术作品是李某某基于对云南人文风貌、自然风光、民族风情的理解、总结和提炼,运用形象有趣的漫画人物形象,釆用黑色粗线条勾勒轮廓填充以简单明艳色彩的绘画方式,并配合以精炼诙谐的文字说明,共同体现出原告对云南的历史文化、地域特点、有审美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是原告独特审美观点和艺术创作的个性化展现,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2020 年 9 月 17 日,云南省版权局对李某某所创作的《云南十八怪系列漫画》作品第一怪至第十八怪给予登记。李某某发现彭某某餐饮在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所经营的餐厅用套装浅盘、碗以及杯子上使用了“云南第二怪”、云南第六怪”、“云南第十一怪”的图样及字样。消毒包装上印制有某某配送中心的企业信息,彭某某餐饮、某某配送中心将大量印制有案涉美术作品的餐具流通于公共环境内,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李某某遂诉讼主张二被告停止侵权,共同承担 8000 元的侵权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宁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某配送中心及彭某某餐饮关于其并无侵权的主观意识,其已经通过合同关系取得李某某的授权许可使用,属于善意使用、合法使用、合理使用,以及本案适用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依法具有“首次销售用尽原则”的答辩主张,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在合同约定专有使用权许可的情形下,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尚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合同既未约定被许可人有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多次、大量向案外人订制购买印有案涉作品的陶瓷制品餐具,并将餐具采用透明包装提供给他人流通于市场,流于公共环境,侵犯了他人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综合考虑案涉美术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酌定由某某配送中心和彭某某餐饮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系未经他人同意或未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非法使用他人著作权的案件,法院聚焦繁杂的案件事实经过,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深入分析,对何种情形能够被认定为获他人许可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本案进行综合认定,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同时能够示范引领市场主体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从业,具有良好的司法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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