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 | 汇总:代表委员们今年的涉知识产权提案议案建议

2024-03-0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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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开幕,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即将开幕,两会时间已经到来!代表、委员们正积极建言献策,其中也不乏涉及知识产权的提案、议案、建议。知产力小编今天就带您看看今年两会上这些与知识产权及科技创新有关的“好声音”。(排序不分先后)

(温馨提示:每个议案、提案、建议详情可上下滑动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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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部分议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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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代表: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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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将提出关于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

董明珠建议,在现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基础上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即独立审理知识产权终审案件的专门法院。该法院应聚焦发明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二审上诉审理的职能,以解决目前存在的职能定位问题,并充分保障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和专门性。同时,推进知识产权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法官专业化,以减少维权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完善配套机制与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简化审判程序与降低维权成本,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上海证券报)



姚劲波代表:建议鼓励房产经纪公平竞争,规范经纪服务费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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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58同城董事长兼CEO姚劲波拟提交建议,聚焦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垄断行为、数字经济促进“上门经济”品牌化发展、推动中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高质量发展等话题。

姚劲波认为,数字经济加速了房产交易的转型和升级。在提升房产交易工作效率的同时,也逐渐形成了房产经纪资源的集中和垄断,从而加剧了买房人的负担。为防止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产交易平台无序发展,他建议强化管理房产交易市场的垄断行为,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从而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姚劲波建议,一方面,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治理具有可操纵市场地位的房产交易平台对房产经纪行业的 “独家代理”“二选一”等限制竞争行为,监督指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产交易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另一方面,建议严查通过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的行为,净化房产交易市场环境,提振房产交易行业信心。

姚劲波指出,2023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明确提及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干预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然而,部分头部房产经纪机构通过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等经营者集中的方式使得迅速占领房产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支配地位干预房产经纪行业统一费率,出现以增加优质服务为由,变相收取业主佣金的现象。

对此,姚劲波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重点核查,规范此种定价行为。应规范房地产互联网平台干预房产经纪统一定价、变相收取佣金,鼓励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自主的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来源:红星新闻)



潘越、马一德、江元勋代表: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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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不仅会导致受害企业的产品下架、滞销或者不能上市,还有可能间接影响这些企业的市场地位。”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潘越十分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现象,她告诉记者,一些恶意诉讼如果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可能导致跟风效仿,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诚信。

“过去几年,由于国际环境变化和疫情影响,广大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经营遇到很多困难,而一些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让诚信经营者雪上加霜。当前迫切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确性、有效性,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帮助企业解难题、渡难关,提振市场信心。”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认为。

据了解,2022年7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对批量维权、权利滥用行为以及虚假诉讼等开展监督。

“我注意到,检察机关在专项监督工作期间办理了一系列案件。比如福建省检察机关就履职中发现的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违法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这样的案件办理,让我们这些企业打造品牌的信心提振了不少,干事创业的底气也更足了。”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武夷山市桐木之星正山小种红茶茶业专业合作社发起人江元勋告诉记者。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在国家坚定不移保护知识产权、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方面如何持续发力?

马一德代表告诉记者,一些恶意诉讼案件仅仅通过个案分析研判很难发现其中的监督点,检察机关应创新履职手段,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类似案件进行集中分析,发现案件异常点,以类案监督推动实现诉源治理、系统治理。

“建议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合力。同时,加大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守法经营。”潘越代表表示。

“希望检察机关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进行严厉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在一些产业园区或重点行业建立检企联系点,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织牢知识产权防护网。”江元勋代表补充道。(来源:检察日报)



马一德代表:打造世界前沿科技成果产业化优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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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马一德4日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建议,将中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定价优势,打造成为世界前沿科技成果产业化优选地。


“中国拥有全世界最齐全的工业门类和供应链配套。”马一德介绍,中国市场是一个超大型的单一市场,法律体系、商业规则、执法体制、语言文化等具有超强的统一性,且持续深化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马一德提到,作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后来者,中国并未参与早期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经贸规则的讨论制定,科技创新成果在全球市场进行议价交易时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


他建议,中国超大规模市场在激励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要将其转化为在全球知识产权贸易中的定价优势,化被动为主动,在国际科技竞争和产业竞争中赢得优势。


马一德举例称,新能源汽车产业兴起之初有电能、氢能、燃料电池等多种技术路线,中国重点选择电能路线,依托巨大的国内市场逐步掌握产业链和供应链主导权。


目前,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已迎来爆发式增长。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今年1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5.8%和37.9%;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占全球比重超过60%、连续9年位居世界第一位;新能源汽车出口120.3万辆、同比增长77.2%,均创历史新高。

马一德表示,销量领先并不意味在新能源赛道竞争中已处于领先地位。新能源汽车行业能否在全球竞争中取得优势,根本上取决于企业创新能力。


“尽管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专利呈上升态势,但是整体上相对分散。”他建议,通过建立专利联盟“抱团作战”,将分散的技术创新力量和专利成果汇集成可与海外企业相抗衡的技术实力和专业能力,汇集开放创新资源。


马一德表示,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呈现组装工厂多、创新企业少的特点。他建议,引导企业在行业细分领域创新协作,形成整车企业协同零部件企业的“卫星式”格局,避免“代工厂”式的低端竞争和滥诉内耗。(来源:中国新闻网)



陈保华代表:建议在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中增设“出口豁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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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带来了2份议案、9个建议。针对医药行业,他提出了在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中增设“出口豁免”规定、关于加快完善国产新药参比制剂遴选政策等建议。

我国《专利法》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应专利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期限不超过十四年。”简称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当前全球范围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情况可分两类:一是未实行专利权延期制度,专利权限到期后,专利保护权也随之消失的国家超过180多个;二是实行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国家仅40多个,而其中又有约30个国家(欧盟成员国)对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作出“出口豁免”例外规定。

“印度等无专利权延期制度的国家,原料药、仿制药的制造、使用、销售不受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限制;欧盟各国执行“出口豁免”规定,他们在专利补偿期内以出口为目的的原料药、仿制药的制造、使用、销售也不受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约束。”陈保华说,“他们比我国药企早五年抢占国际医药市场,导致我国制药企业退出约四分之三的国际市场空间,对我国原料药出口和制剂出口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此外还会造成制药企业外迁。”

陈保华认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不应该将权利事实扩展到中国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应该限制以出口为目的的正当商业行为,不应该损害我国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

他因此建议,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中增设第四款“出口豁免”例外规定,具体内容为:在药品专利权延长期内,以出口为目的或最终以出口为目的的原料药和制剂的研发、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除此之外,制约创新药和仿制药发展的问题还有:许多过了专利保护期的国产创新药品种依然可以“独步天下”。在陈保华看来,是我国新药参比制剂遴选政策不够完善所致。

目前,进入参比制剂目录的国产新药占比仍然较低,近一年多仅增加7个品种,远远落后于中国新药批准速度。

陈保华认为,上述现状的结果是仿制药企业不能仿制,上市新药在过专利保护期后仍长期独占市场,垄断价格实施销售,给国家医保增加了支出负担,也降低了患者用药的选择性、可及性。

他建议,对已批准上市的1类创新药和已批准上市且具有临床价值和优势、安全有效的2类改良型新药,应直接赋予其参比制剂地位;对已批准上市但临床优势尚不明确的部分国产2类改良型新药,建议由国家药监局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评估,根据上市后临床使用情况的评估结果确定是否赋予参比制剂地位;此外,还应开通对照品药品沟通交流通道,允许企业采用经审评沟通选定的对照药品进行仿制申报,仿制药批准后视为通过一致性评价。(来源:财联社)



耿福能代表:推动中医药走出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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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集团董事长耿福能透露,今年的建议集中在“科技创新培育‘三农’新质生产力推进乡村振兴”、“加强推动中医药走出去”、“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扶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

耿福能一如既往地重视对企业品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今年两会也提出了“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对企业来讲,品牌是无形资产的积累,更是有形资产的付出。耿福能表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虽有很大的进步,但还是做得不够,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做得不好,企业的创新就会受到阻碍。实际上,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产业,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品牌。

在这一点上,耿福能表达了切身体会:“20多年前,全球可能只有我们是用‘好医生’三个字命名企业商标,企业名称只有我们一家,但是现在已经多达100多家。每个企业都应该认真去创建自己的品牌,但一些大企业却想来抢夺我们的品牌。过去几年,好医生集团遭遇近50起与‘好医生’商标相关的诉讼纠纷,我们都获得了胜诉。目前,侵权成本很低,而维权成本却很高,急需对侵权行为提高惩罚赔偿标准。”(来源:证券时报)



王臻代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打造品牌成长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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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鄂尔多斯控股集团总裁王臻将围绕纺织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等提出建议。

王臻介绍,过去几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面临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较为复杂、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社会意识有待提高等挑战。

王臻建议,应从五方面着手,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中国品牌、中国名牌的持续成长创造激励创新、公平竞争的法治化环境。

一是加大对商标侵权、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完善品牌维权的争端解决机制,加大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引入平台评价机制,完善平台治理、加重平台的审核责任。

二是在完善知识产权注册审查制度方面,对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类知识产权予以严格保护,并鼓励中国驰名商标进行同一商标的多元产业扩张应用,放大名牌效应。

三是针对商标类广告语,明确其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品牌持有者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对“商标淡化”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全面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制裁严重侵权行为,加快诉讼案件处理效率,让故意侵权者付出更大代价。用科技和数字化赋能品牌企业进行源头打击,提升侵权打击效力。

五是发挥专业协会的作用,建议在协会层面建立争议调解机制。(来源:上海证券报)



张伯礼代表:建议加快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尽快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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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传统知识价值认识的深入,传统知识保护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讨论的热点问题。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需要“从头至尾”的整体保护,才能从根本上阻断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形形色色的“不当占有”。因此,依据国际有关传统知识谈判的初步共识,结合我国现状,需探索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建议: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为基础尽快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为实现对传统知识的尊重、保存、承认价值与惠益分享提供保障。

二、尽快发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建立保护名录是一种国际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可用以主张知识产权权利的文件。

三、尽快设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委员会”,形成一支致力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专业人才队伍,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构筑起长效机制。

四、建立中医药进出口商品的海关编码制度,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分类与知识编码,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分类和国际化编码提供基础。

五、建立中药材和特定技术的出口审核登记制度,抓紧收集、整理中药方剂、炮制等未公开技术的抢救工作。

六、建立传统医药特有标志和符号的目录,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将其以企业名称登记、商标注册等方式据为私有或贬损使用。(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陈玮代表:加快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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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衢州市中医医院副院长陈玮,最近走访调研了衢州多家基层医疗机构,了解群众的医疗需求。今年,她重点关注如何让中医药文化得到更好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发展。

2月26日,陈玮来到衢州柯城区白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研,了解基层医疗机构采用哪些中医技术以及对中医技术人员的保障情况等。随后她又走访了衢州市中医药发展促进会,以座谈形式听取基层的声音。

中医药从业者:“很多很优秀的或者很传统的这种中医的这些东西都遗失在民间,所以我们有必要把这些散落在民间的东西挖掘出来,重新把它加以保护。”

陈玮一边点头,一边记录下中医药从业者提出的各种问题,这些调研成果将汇集成她的建议内容。

“调研过程当中让我感到也很有启发。我们基层的医疗,特别是在中医技术的推广上面,给老百姓带来了什么,我们还需要去做哪些,更好地满足老百姓的需求。”陈玮说。

作为一名连任代表、一名医生,陈玮每年都把关注点放在基层,履职以来,已提交70多件议案、建议,大多贴近民生、传递民声。

“今年,我提的一个建议,就是关于加快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进程,让我们的中医药文化能够得到更好的传承发展。我们说民间有高手,民间有高方。通过立法,就可以让我们民间高手的技能得到传承,让我们民间的偏方、民方更好地保存下来,造福我们老百姓。”(来源:中国蓝新闻)



王杜娟代表:灵活分配举证责任,适当缩短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使企业“愿创新、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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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铁工业总工程师兼中铁装备首席专家王杜娟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带来了两个建议,一是关于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维权的建议;二是关于推动工程机械行业老旧设备淘汰退出的建议。

在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王杜娟重点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提出建议。在王杜娟看来,目前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维权难”和“转换难”两大问题。

王杜娟表示,在“维权难”方面,由于大型复杂机械设备的结构复杂、生产周期较长,因此当企业研发的技术被窃取后,往往诉讼周期也较长。这就导致部分案件可能会出现还未开庭审理,侵权产品工程已经竣工或干完多个工程的现象。原告企业则可能面临“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赢了官司,赔了效益”等尴尬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打击了企业发明创造及专利维权的积极性。

在“转换难”方面,目前很多高校知识产权仅用来支撑科研成果验收、各类奖项评选等,存在转化率普遍较低的问题。如一些行业知识产权转化率长期不到5%,全球平均转化率为10%,因此急需提升知识产权转化率以更好支撑自主创新。

针对上述问题,王杜娟建议,一是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审判中,更多地根据举证能力,灵活分配举证责任,适当缩短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降低专利维权的时间成本及市场损失,使大家“愿创新、能维权”。

二是建议部分高校实施知识产权转化收益等制度调研分析,将其好的做法在高校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推广,比如实际产权人认定制度、收益制度可以以效益提成逐年提取进行更加可行的规定等,并逐步制度化甚至后续修法时写入法条。(来源:大河网)



刘晓艳代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生物农药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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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生物农药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晓艳:履职一年来,我围绕微生物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去了湖北、山东、河南等农业大省调研,走访了一家又一家企业。我发现,微生物领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企业创新的最大阻碍。

很多企业负责人跟我讲,他们很重要的担心点在于,前期他们投入了大量的研发经费,产品出来以后,在流通过程中,很多类似的企业就把这个产品重新去分离,然后也在市场流通,这些企业没有什么生产研发成本,却大大降低了他们产品的性价比。

正是因为微生物领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不少企业才有类似担忧。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专利是主要途径,我在调研中发现这一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

我和华中农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副院长、微生物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孙明探讨过这个问题,他提出,微生物领域申请专利最大的问题是,现有登记方式是以菌种的种类来进行登记的,在这个过程中,登记的菌种和别人的菌种是不是相同的?登记部门目前缺乏鉴定的标准。

宏观问题变得更微观,我带着主要问题出发,走访调研了各大高校院所、翻阅国际上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在思考,如果给每一个微生物也像人类一样,给它一分离、一找到、一发现就打上身份证信息,那么一直到产品端上市前,它都依然可以得到一个很好的识别度和保护度。

因此,我建议企业在申请专利的同时,要提交微生物菌种的序列,相当于给微生物菌种办个“身份证”。也建议相关部门在微生物资源的保护层面上出台系列支持政策,建立微生物菌株的指纹图谱,建立它们的鉴别标准,从源头上保护我们的微生物的产品,从而促进生物农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此外,相关部门也要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保护监管机制,加大对侵权、剽窃行为的惩治力度。(来源:长江云新闻)



昝圣达代表:建议明确数字助听器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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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人大代表、综艺股份董事长昝圣达就进一步扶持发展数字助听器产业链提交了相关建议。

昝圣达表示,数字助听器芯片设计需要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同时也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目前,国产数字助听器研发虽然有了突破,但相比之下,我国仍在技术、宣传、产业链打造、政策等方面存在待完善之处。

技术研发方面,昝圣达表示,近年来,突破国外“卡脖子”的数字助听器核心技术取得了一定成果,有的成果拥有完全自主设计的指令系统和架构,不存在被国外封杀的可能;有的成果虽有自主研发环节,但却基于国外架构,最终还会受制于人;另有一些“拿来主义”的伪成果,也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来蒙骗国内主管部门,不但不会提升国内高水平科技的自立自强,反而会干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进程。

由此,昝圣达建议,应明确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内涵,应从国家层面组建一个权威认定机构,对所有号称具有完全自主可控的科研成果及产品进行权威鉴定并公开发布,作为国家重点专项申请、政府采购目录等扶持发展国产数字助听器的“通行证”,确保国家优惠扶持政策真正落到拥有自主可控技术的企业,推动国产数字助听器逐渐扩大覆盖面。(来源:新京报)



崔雪琴代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护航偏远地区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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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赞皇县雪芹棉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赞皇县原村土布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崔雪琴将带来关于在相关职能部门设置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护服务中心的建议。

崔雪琴表示,经过走访调研,她观察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民营经济尚处于发展初期,基础薄弱和先天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尤其小微企业表现明显,他们一旦陷入知识产权纠纷和纷争,便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维权,稍有不慎还会导致大好局面毁于一旦。

为此,崔雪琴总结出欠发达地区小微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三个难题:

一是保护意识不足,只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视了长期发展;

二是普遍没有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预案。在许多案件中,权利人在市场上见到侵权产品,却无法获知这些产品来自何方,即使发现侵权也无法应对;

三是有限的资金和人力资源,面对侵权行为难以招架。取证困难是维权的难点。很多进入流通领域后的侵权产品都很分散,制止单个销售行为并不能取得很好效果,并且对于生产行为的取证也同样困难。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已经形成很完整的产业链,呈现出网络化、组织化、国际化、专业化特点。

面对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严重挑战,既需要企业加强自身能力和意识,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崔雪琴建议,在相关职能部门设置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护服务中心,一方面指导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专利布局,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帮助企业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来源:纺织服装周刊)



朱华荣代表:完善汽车数据产权立法 明确个人信息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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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长安汽车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华荣对记者介绍,他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完善汽车数据产权立法的建议》。

朱华荣建议,首先,要明确汽车数据中个人信息的界限。车辆自身及零部件工况类数据,道路、天气等与外部环境有关数据,无法识别到具体个人的数据,应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而车控类数据及应用服务类数据中的不同数据与个人的关联性存在很大差异,需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予以明确。

其次,要细化汽车数据产权规定,进一步在汽车行业落实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立的数据产权规则,促进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



莫元花代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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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我今年准备提交七条建议,最关心的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国人大代表、宝应县国凤刺绣厂技术总监莫元花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也是极其珍贵的文化资源。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发扬地方文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她表示,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今年两会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将有哪些新部署,代表们都尤为关注。“会议期间,我一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积极为国献策、为民代言,不负人民的重托!”(来源:扬州日报)



杨武云代表:在畜禽水产、蚕等领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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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杨武云今年准备了两个建议,一个与建立中国的夏粮油夏繁“硅谷”有关,另一个则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目前,我国部分粮油作物品种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建议,下一步在畜禽水产、蚕等领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种业创新提供法律保障,让更多更好的种质资源为农业生产服务。”杨武云高兴地告诉记者,在四川马尔康、康定、西昌等生态条件较好的地方,建立粮油作物夏繁育种基地,是自己去年在全国两会上提出的建议,“这件大事目前已启动”。(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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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派中央部分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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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关于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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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创造活力、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进一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亟待关注,如新兴领域技术秘密保护应对乏力、新兴领域专利快速审查供给不足、新兴领域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赋能仍需完善等等。

为此,建议:

1.进一步明确重点,突出新兴领域技术秘密保护。尽快推动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增加新技术、新业态的保护内容,细化技术秘密内涵边界、审理程序、举证规则等,加大对泄密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具体罚款标准,进一步提升保护技术秘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新兴领域企业构建有效的技术秘密保护体系,并给予相应财政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进行培训指导,加强其技术秘密保护的水平。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开展新兴领域企业技术秘密保护专项治理行动。

2.进一步加强源头保护,确保新兴领域企业快速获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扩增,特别是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量扩增,有效支撑专利快速预审总量,基本满足各省重点产业的专利快速预审需求。鼓励实行网上快速审查,利用信息化手段提效,进一步缩短新领域专利快速预审时限,及时调整优先审查领域相关规定,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带动地方新兴产业发展。

3.进一步创新维权手段,加强新兴领域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新兴领域涉外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服务网点和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力度,推动建立国内服务机构和海外服务机构“1+1”合作机制。鼓励新兴领域企业抱团设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互助基金、分享涉外维权经验,有效降低海外维权和服务成本。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生态,支持保险机构围绕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国际布局、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出口等场景,综合推出各类补偿保险产品。推动新兴领域行业协会成立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源:民建中央)



民建中央:关于推进中医药高质量融入“一带一路”共建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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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具有独特原创优势,是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交流合作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已经制定《推进中医药高质量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21—2025年)》,但推进实施中仍面临缺乏国际公认的质量认证体系、药品注册难度大、科技交流互信共识不高、文化传播与人才培养合作渠道窄等问题。


为此,建议:


1.以思维创新的外交理念,形成合作共赢机制。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创新发展的重要论述为指导,采取“小切口、大外交”策略,聚焦全球健康议题,立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求,精准宣传推广中医药“中国处方”,融入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需求、国民健康需求、社会治理需求,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的国际认可度。


2.以四方一体的平台模式,优化国际贸易服务体系。推进建设法规、标准、检验、绿色相统一的中医药国际类贸易平台,助力中医药海外评审、海外注册。拓展中医药国际市场,向西汇聚“陆上丝绸之路”资源打造优质天然药物平台,向南整合“海上丝绸之路”资源打造优质传统药物平台,向北集聚“环渤海经济区”资源打造优质药食同源平台,向东融合“长江经济带”资源打造中医药现代健康技术平台。


3.以科技成果的互享思维,促进科研交流与人才培育。优化产学研协同模式,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资源,开展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研究建设“一带一路”中医药科技成果库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完善国际间科学研究结果的互信互认机制。探索发起双边、多边性中医药研究国际大科学计划,研究建立中医药国际化人才库,培养一批复合型中医药国际化领军人才。


4.以多元化的融合模式,打造国际文教康养特色项目。以“大联络”的思维模式,助力中医药国际项目推广,形成展现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精品项目。鼓励旅游与中医药相结合的新业态,开发中医药大健康旅游产品,拓展中医药健康旅游市场。鼓励中医药文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加快优秀中医药作品走出国门。(来源:民建中央)



民进中央:建议针对商标恶意抢注修改《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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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民进中央拟提交《关于加快全面修改 促进品牌经济发展的提案》,建议针对商标恶意抢注和不良影响商标注册屡禁不止的现象,修改《商标法》,并研究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商标品牌保护,营造品牌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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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委员部分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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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赵雯:加快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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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大保护是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之一,是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高水平开放、建设科技强国题中应有之义。培养更多复合型国际化高层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的关键所在。

2023年4月,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建设学术研讨会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人才需求400万—500万人,现有人才规模约69万人。补足缺口,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亟待从本硕为主,转向硕博为主,着力培养能够适应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激烈竞争、企业维权、国家安全需要,能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复合型国际化高层次人才。

1986年,国家教委将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人才培养路径随之分成两条:一是法学培养路径。诸多院校设立知识产权本科,26所高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法二级学科博士和硕士点,取得可喜成就。二是交叉学科培养路径。融合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培养人才。

目前看来,双路径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偏重法律的知识产权法硕博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数量,难以满足对复合型国际化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不同高校、不同学科对知识产权“交叉学科培养路径”存在争议,对学科基本要素难以达成共识,甚至认为学科知识根基不牢,“什么都会点,什么都不精”,以致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不能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双路径培养模式各有特色,缺乏包容性,导致知识产权学科方向、核心课程与实践难以实现科学、系统、统一,学科“高峰高原”格局难以形成;《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设学术性与专业性紧密结合的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双路径呈并轨之势,很大程度上也凸显了专业学术师资与实务师资,尤其是具有国际知识产权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国际化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

知识产权学科具有“两种甚至多种学科交融”的特点,在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竞争激烈、西方制裁频出的严峻形势下,高层次人才极其紧缺,将知识产权列为一级交叉学科、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迫在眉睫。

2022年,同济大学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自主设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的规定,自主审核设立知识产权一级交叉学科博士点并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知识产权列入一级交叉学科的试点已经起步。

为加快试点,培养更多更好的知识产权复合型国际化高层次人才,建议如下:

加快学科定位。组织试点院校,按照知识产权学科服从于服务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要求,科学确定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方向及二级学科设置,制定本硕博不同阶段的核心课程、选修课程与业务实践,分层指导,分类管理,实现培养模式与内容的科学化、体系化、统一化,尽快将知识产权提升为一级交叉学科。允许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和交叉学科毕业生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

重视实务师资。国家知识产权局搭建知识产权师资库。选拔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特别是具有国外知识产权领域工作经验的知识产权学者专家,具有应对“侵权违法、长臂管辖、制裁打击、技术壁垒”丰富经验的行政司法人员、海外维权律师等,担任专职或兼职实务师资,提高实务教学的实用性与国际化水平。

加强国际合作。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并实施的高校国际组织师资出国留学项目和选派优秀学生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的经验,选派知识产权优秀教师和研究生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参与师资留学和实习任职。

着力培养博士。重点引导和支持10所左右“双一流”高校设立知识产权一级交叉学科博士点,开通知识产权硕博连读通道,引导在职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读博深造,培养更多熟练掌握运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复合型国际化博士研究生。(来源:联合时报)



聂鑫委员: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维护我国国际竞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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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各国均试图通过充分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作用,提高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争夺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主导权,为其科技创新和国际竞争保驾护航。

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月1日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但目前该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半数以上的审判人员是通过借调的方式工作,难以为继。以上种种状况,使得我国在世界科技创新和全球知识产权司法竞争格局中处于相对落后、被动应付的局面。

为此,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建议,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基础上,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采用"国家层面、高级法院、二审层级、统一管辖"的模式。这样能够有效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更好保障我国开展全球科技竞争、有力维护我国国际竞争权益。(来源:央视新闻)



周源委员:加强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大力度打击网络文学新型盗版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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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2024年全国两会正式召开。全国政协委员、知乎创始人兼CEO周源提交了多份提案,涉及高质量技能人才供给、推动大模型产业高质量发展、打击新型盗版侵权力度、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等相关主题。

周源指出,尽管我国在模型领域紧跟国际前沿步伐,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最显著的问题之一是高质量中文语料资源的短缺。

补齐优质中文语料数据短板,对于推动我国大模型产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周源建议从三个层面推进:一是建立数据合规的监管机制和评估办法。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针对数据合规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推动完善AIGC的监管立法,保护和规范人工智能领域的数据合规。二是加强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建议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法律法规。一方面是推动大模型研发机构和企业制定严格的保护政策和行为规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确保数据持有方的知识产权和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另一方面是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保障拥有丰富高质量数据储备及持续生产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主体得到整个行业的重视,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形成和生产能力的持续发展。三是加快高质量中文数据集的开发与利用。

此外,周源围绕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带来了《关于加大打击新型盗版侵权力度,保护网络文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提案》。

周源表示,过去十多年来,在政策的规范与引导下,网络文学市场经历了由无序扩张到有序发展的转变,逐步迈入了高质量发展的轨道。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网络文学市场规模已达到389.3亿元。但随着互联网产品技术和服务模式的迅速演进,新型的网络文学盗版侵权模式层出不穷,并逐渐构建起产业链条,致使网络文学盗版市场已呈现产业化和规模化的趋势。

中国版权协会《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显示,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因盗版侵权所蒙受的损失高达62亿元,占网络文学整体市场规模的21%。此外,有85.4%的作家曾遭遇侵权盗版事件,其中频繁受侵的比例达42%。周源认为,这种盗版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中国网络文学的市场秩序,对网络文学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深远影响。

由此,周源建议,完善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并加大执行力度,明确界定盗版侵权行为的法律定义和范畴;推动数字版权保护的技术创新与应用,加快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步伐。

此外,周源还建议,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对数字版权保护法律的宣传力度,学校、社区、媒体等渠道广泛普及数字版权保护知识,并鼓励积极举报侵权行为,提升公众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与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字版权的良好氛围。(来源:中国经营报、中新经纬)



褚良银委员:建议大力培育中小企业高价值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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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专利价值直接体现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决定了企业未来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源动力。”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副校长褚良银,今年关注的重点之一是关于大力培育中小企业高价值专利方面的探索。

在长期的调研中,褚良银发现,我国中小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目前仍存在几个主要问题,其中包括: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提升,高价值专利产出能力不足;缺乏专利战略,对高价值专利的布局不足;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缺乏政策和服务环境。

针对以上问题,褚良银建议,一方面大力提升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强高价值专利源头供给。比如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关激励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加大对核心技术研发的投入,确保研发工作的高效开展,提高研发效率和质量,促进高价值技术成果的产生。其次,要积极发挥政府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的作用,如鼓励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引导开展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再者,要加强以中小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树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中小企业要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共同研发新技术新产品,让中小企业快速获益成长。

另一方面,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推进实施专利布局,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其中包括:制定专利申请和保护策略,核心产品技术在进行研发阶段,就要开始专利布局,形成“1+N”的专利组合;引导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引导中小企业开展海外专利布局,让专利先“走出去”等。

此外,建立健全高价值专利管理、运营和转化全过程体系,帮助中小企业提升专利价值。例如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引导中小企业制定科学的专利战略和规划;加强多方联动,实现中小企业价值优化。在专利运营和转化过程中,要注重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趋势,推动企业之间、企业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专利运营的风险管理和评估,确保专利运营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来源:红星新闻)



朱同玉委员:完善医药专利保护制度,促进中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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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是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推动力量。新《专利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实施,搭建起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框架,而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实施较晚,体系不尽完善,尚无法有效杜绝专利侵权的发生。

随着我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进入制度化、常态化,涉嫌专利侵权(包括专利状态待定)的药品纳入国家集采或在地方招采平台挂网,就会立刻触发生产和销售,彻底影响整体市场格局。不仅导致专利权人不可挽回的损失,也会挫伤企业持续投入研发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国医药产业的创新升级。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朱同玉带来一份关于完善医药专利保护制度,促进中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建议。

朱同玉表示,挂网药品涉及到专利侵权时,对原创药品的劳动成果将会是一种侵犯,对市场也会形成打击,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药品创新。亟须通过全链条的专利保护制度和行政司法协同机制,规范创新药和仿制药平衡发展、有序竞争,为中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药品专利侵权难以杜绝

朱同玉认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无法从源头杜绝侵权风险。

医药专利包括核心专利和外围专利。朱同玉表示,尽管新《专利法》设置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但相关专利信息登记的范围只涵盖了部分相对核心的专利,其他类型专利纠纷仍需在药品上市后再寻求解决。这一机制不能杜绝药品专利侵权的发生。另外,即使依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提交三类声明(即申请者承诺不在相关专利到期前上市)的仿制药,获批后也可能因违法成本较低、维权成本和难度较大而违反承诺,提前上市销售。

此外,朱同玉表示,药品采购环节知识产权保护依然被动。

2022年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朱同玉表示,这是部门联动、加强药品采购环节知产保护的重要举措,而在制度设计上仍以企业自主承诺为基础。

专利状态待定或存在专利侵权异议的药品,在无法及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答复意见、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时,依然可以按程序参加国家集采或在地方招采平台挂网。朱同玉认为,虽然在得到认定侵权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后,相关部门会配合执行裁决、判决结果,对已挂网或已在集采中选的涉事产品采取及时撤网、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在漫长的专利纠纷诉讼期内,侵权药品可能已通过参与集采和挂网实现了放量销售和占据市场份额的目的,从而给专利权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药品采购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严重影响患者临床用药的可及性和稳定性。

因而朱同玉认为,在药品涉及到专利纠纷之时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进入集采,即使进入集采后,也可以“采而不购”,不进行销售,当专利纠纷有明确结果后再进行销售,同时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恶意诉讼影响市场的情况。

完善专利侵权预防机制和救济机制

朱同玉提出了完善药品专利侵权预防机制、实现全流程“强保护”以及完善药品专利侵权救济机制、加大侵权惩罚力度两方面的建议。

一方面,朱同玉建议,在药品集采过程中嵌入和明确专利调查程序,针对不同专利类型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加强司法对依法行政的支持和监督,推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的统一,例如对仍处于专利确权司法程序中的原研药专利权状态的法律解释等。对于存在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司法诉讼正在进行中)或专利状态待定(例如化合物专利宣告无效尚待法院最终判决)的药品,应充分考虑药品稳定供应和临床需求,暂不纳入集采。

为保护和鼓励研发创新,朱同玉认为,应当加强对药品上市后拓展的新适应症专利的保护。在集采和挂网等环节,明确对适应症(用途)专利的审查;在院内使用环节加强监督,防止药品超适应症使用,确保临床用药规范,避免造成专利侵权。对于已上市药品新适应症的专利保护,朱同玉认为是一个难点。“比如很多药品的‘老药新用’,当新适应症相关的研究文章在国际上发表后,便可能出现药品生产方股价明显上升并开始销售药品等情况,科学家团队的研究成果保护存在一定的难点。”因此,朱同玉建议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在新药上市、药品采购、院内使用等各环节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另外,朱同玉还建议,优化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在申请人的专利权受到侵害、难以充分救济的情况下,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对于存在药品专利纠纷的药品,在加快确权速度的同时,暂缓将涉事药品纳入国家药品集采;已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涉事药品,应取消中选资格,最大程度制止侵权损害的发生。适用惩罚性赔偿,保障损失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引入信用惩戒,提高失信成本。建立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限制措施。

对于惩罚性的赔偿措施,朱同玉认为要经过研究形成一个“度”。朱同玉举例道“比如写了一篇原创文章被其他人标注了原创,但仅进行了几百元的赔偿,这种力度就不足以震慑侵权的行为。”对于药品而言,进行诉讼的成本过高,朱同玉认为,在经过研究的基础上,规定基础罚金,再将盈利所得乘以一定的倍数进行处罚,才能对侵权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同时,朱同玉也表示,一般情况下进行集采的药品不会只有一家生产商,也要对如何保证患者用药进行研究,比如有专利纠纷的药品诉讼没有结束又有急用,也可以在诉讼结束后对利润分成进行划定,通过一定的规则进行规范。(来源:中国经营报)



蒋胜男委员:加强保护编剧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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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带来了加强编剧署名权保护的提案。

她认为侵害编剧的署名权,既损害编剧个人权益,也影响行业健康发展,而问题的根源就在于行业缺乏对编剧的基本尊重与重视。要想推出更多优秀作品,就必须保护好编剧的权益。这可从多方面着手,比如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蒋胜男观察到,目前影视领域存在多种不注重编剧权益保护的行为。尤其恶劣的是,有一些制片方以各种名目将一些没有参加过编剧创作的人署为编剧。

“万物得其本而生,剧本是影视之母,而编剧又是剧本之母。”蒋胜男说,现在行业并未充分重视这一规律,几乎所有平台在宣传影视剧时,基本不宣传编剧,只重导演、崇明星,甚至已养成了去编剧化的恶习,让外界都误认为影视剧只是导演的个人作品。“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编剧的署名权,既损害了编剧个人权益,也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

蒋胜男提到,对比国外,中国的影视编剧没有享受二次报酬权的规定,如今连已有的海报上署名权都要被剥夺,这是有碍原创进步的。

蒋胜男提议,要从多个方面加强对编剧署名权的保护,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她说,当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作者享有署名权,但对如何合理署名则没有具体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对于署名方式不当是否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没有定论。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对于作者的署名应显著、应足以表明作者身份等具体要求,避免实践中法律适用不明的情况。

其次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蒋胜男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制作机构、播出平台等的引导和监督,鼓励其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影视作品发布前对署名问题进行审核,在署名方式和署名排序上做到尊重并保护编剧署名权。

她还提到,同时也要加大侵权惩处力度,相关主管部门完善监督惩处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及权益人采取罚款、警示、禁业等相关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来源:中国经营报)



吴义勤委员:持续完善跨国版权保护机制 为网文出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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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吴义勤表示,“经过多年的发展,网络文学渐渐形成了一种规模,其传播的半径不断延伸,覆盖的范围持续扩展,网络文学已经成为中国文化走出去最具活力的创新性的载体。”

在网文出海发展火热的同时,也面临着难题和短板,其中语言是网络文学出海首要解决的问题。对此,吴义勤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推进AI翻译的产学研合作,包括: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激活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整合资源统一标准,通过建立网络文学的多种语种的语料库,增强AI对多语种的学习和适应能力,保障作品的语言风格、文化内涵和本地化适应性,以此提升整体内容的翻译质量,从而让不同母语的海外用户能通过阅读感受中国文化的魅力。

随着中国网络文学在海外市场辐射力和影响力的大幅提升,盗版问题变得日益突出,网络文学国际版权保护问题迫在眉睫。《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指出,侵权盗版行为网络化、高技术化特点愈加明显。新技术的隐蔽化与产业链化,进一步降低了侵权的违法成本,也加大了作家的维权难度。因此,推进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对于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网络文学在海外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海外版权保护日益艰难。因为‘山高皇帝远’,一些境外的文学翻译类网站未经许可就大量翻译国内的优秀作品,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权益,也阻碍了中国网络文学海外市场的开拓与发展。”吴义勤指出,“当前,中国网络文学在海外市场的版权侵权问题频发,给创作者和出海机构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在推动网络文学出海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版权保护工作,为国际传播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对此,吴义勤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指导与协调作用,持续完善跨国版权保护机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推动与其他国家在文化产业领域的交流合作,签署双边或多边版权保护协议,提升中国网络文学的国际版权保护力度;行业协会可以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收集和分析国际版权侵权案例,提醒会员单位注意防范,并在必要时提供专业的版权维权服务。”吴义勤指出,“海外版权保护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个部门多领域协同作战。版权保护不解决,会影响网络文学海外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市场化的发展。”(来源:央广网)



施乾平委员:建议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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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全国政协委员、德迈国际产业集团董事长施乾平始终关注民营企业的发展,近段时间,他一直奔波在所联系的几家企业进行调研。在深入调研的过程中,他发现,民营企业在科研创新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制约。比如,民营企业难以有效建立保密和竞业禁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投入巨大获得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易被其他企业侵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更难以有效保护。

今年两会,施乾平准备就“激发民营企业科研创新动能”提出意见建议。“比如在加大对科研创新成果保护力度方面,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修订和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扩大侵权主体范围,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保护科研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系,确保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

施乾平说,华侨华人是中国式现代化推进过程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作为侨界委员,他将始终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汇聚更多侨心侨智侨力,凝聚起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来源:济南时报)



蒋颖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专利行政维权等领域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提升各地对涉外法律法规理解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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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主席蒋颖就将提交相关提案,就外资关注的涉外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的一致性、协同性、可预期性问题作出相关建议。

蒋颖在提案中指出,近年来外商投资环境持续改善,吸收外商投资规模不断提升,法律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涉外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层面仍然存在一致性不够、可预期性不够、协同性不够的问题。例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待提高,跨境数据流动问题亟待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仍然存在。

在蒋颖看来,外资最关切知识产权领域,存在各地对条款理解、执法尺度、执行评估等不一致问题,从而导致执法效果差别较大。

“比如某外资药企申请专利行政维权,北京、上海两地的知识产权局先后受理了案件并最终支持了该企业的诉求,而广州知识产权局则认为没有销售证据未作受理。”蒋颖举例解释。

2023年欧盟商会《商业信心调查》显示,仍有将近一半(45%)的企业认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够完善。其中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执法尺度的不一致。蒋颖说。

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针对外资降准入门槛、不断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但在蒋颖看来,“准入不准营”问题仍然存在。

她举例称,例如负面清单取消了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但是外国汽车制造商反映在华投资新能源汽车项目的审核批准程序复杂。再如负面清单已经取消对外资进入互联网音乐领域的限制,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仍保留该项的外资禁止条目,企业无法实际经营。

蒋颖认为,无论是外资,还是民营经济,法治是市场主体成长的土壤,“只有土壤好了,企业才能挣到钱。”

对此,蒋颖建议,国家层面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提升各地政府对涉外法律法规理解的一致性,建议主管部门对较为宽泛的法律法规表述作出更细化、易操作的规定,减少和避免地方政府的扩大解释;同时加快更新相关司法解释,加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发布力度,明确标准尺度,从而提升法律法规执行的全国一致性。

此外,蒋颖建议,在新政新规制定阶段,建议外资企业全过程参与制定工作,定期通过权威媒体公布推进情况,并在新规发布后给予企业足够的准备期和过度期,并给予企业具体的法律法规解读与合规指导,从而提升新政新规出台的可预期性。

另外,针对“法规打架”的问题,蒋颖建议,对负面清单可能与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情况,商务、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提高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的清理频率,确保外资市场准入新规落地实施。(来源:界面新闻)



吴志明委员:建议强化我国主要超级平台反垄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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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民建福建省委员会主委吴志明拟向大会提出《关于强化我国主要超级平台反垄断监管的建议》。

吴志明指出,近年来,得益于5G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蓬勃兴起,孕育出一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这些企业利用网络技术高效联结双边用户,形成强大的市场规模效应,便捷选购,降低交易成本,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活力。

他表示,大部分头部平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占据优势地位后,将市场资源加速向自身集中,导致平台经济从多元竞争过渡到少数巨头主导的局面,这些巨头在掌握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后,开始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收入分配机制。这不仅导致资本报酬在平台收入中的占比持续攀升,挤压厂家生存空间,加剧了资本所有者和普通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还降低市场经济效率、破坏公平竞争、阻碍科技创新,甚至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比如:一、平台收取高额佣金。平台利用资金、数据、流量等优势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甚至垄断,导致行业陷入混乱无序,并对底层的就业和实体经济等造成不良影响。如平台的抽成比例较高,使得入驻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缺乏议价能力,个体收入受到严重挤压。

二、平台收取高额流量费及广告费。部分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垄断地位收取高额流量费及广告费,导致中小微商户无法承担成本而被排除在市场竞争之外。这不仅降低了整体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购物选择权;同时,高昂的广告费和流量费加剧了数字鸿沟,许多商户无法充分利用平台资源。

三、平台做法容易形成寡头企业。互联网企业的特质是“赢者通吃”,以金融手段扩张成为寡头垄断企业,阻碍其他中小企业进入行业参与竞争。这些寡头企业不仅妨害了公平竞争,遏制了市场活力,还可能通过资本扩张形成新型“大而不能倒”公司,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了潜在风险。此外,部分由外资直接或间接控股或深度介入的超级平台,不但被海外分走高额回报,还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吴志明为此提出三点建议:一、制定公平的利润分配政策。加强互联网平台监管,引导平台设立公平的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对待。提高分配透明度和公平性。合理调整佣金、流量费、广告费等收费标准,将部分收益回馈给商户和消费者。

二、建立健全平台权力约束机制。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力度,从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监管转变。对头部平台企业和网红大咖进行重点监管和风险防范,有效落实合规经营和并购扩张行为。加强监督机构投诉处理机制,保护中小微商户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三、提升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执法能力。建立、完善“双反”执法体系和合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双反”人才队伍建设和综合能力水平。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双反”相关专业,为行业管理培养更多专业人才。(来源:澎湃新闻)



张毅委员:加快人工智能法出台构建我国AI产业监管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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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关注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算法、算力和数据是人工智能产业的三大要素,去年全国两会我的提案关注了数据问题。两会结束后不久,我就开始酝酿算法治理体系的提案。去年下半年,我针对先导产业组织了多次调研,形成的专报之一涉及算力问题。”近日,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次历时近一年的研究和调研后形成的算法提案,是我长期以来关注人工智能产业‘顺理成章’的成果。”

他告诉记者,今年全国两会他还将提交多份提案,除了继续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和规范“鼓与呼”之外,他还关注了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等热点问题。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如何更好监管人工智能算法,监管手段和能力如何相应提升,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通过梳理有关算法管理的法律法规,张毅发现,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专门性规定法律可执行性不强,而且还存在监管竞合或真空、受算法侵害的用户认定和维权难等情况。

为推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张毅建议,应该尽快推进人工智能法的制定和出台,以人工智能法及配套的监管工具为核心,形成完整的人工智能技术法律体系。

同时,参考其他成熟的监管思路,将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按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针对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例如,可能会通过潜意识操纵用户的人工智能系统应被直接禁止。

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张毅建议,借助市场力量,外聘或者借调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同时,参考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经验,引入“监管沙盒”制度等创新监管工具,对于原有监管制度存在空白或不明确的,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企业进行试验性的开发、测试和验证。

“强化由网信办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算法治理联席会议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张毅说。

张毅还建议,在算法侵权的诉讼中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用户仅需承担证明自身受到算法服务损害的证明责任,由算法服务提供方对算法服务和用户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来源:上海证券报)



金李委员:加大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建设力度 试点央地数据融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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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南方科技大学副校长金李在今年全国两会带来了《关于加快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育的提案》。他在调研和实践中发现,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建设滞后、“用数”的环境与氛围尚未形成、数据跨境流通探索力度有待增强、国家级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有待加强等。

金李建议,应将数据交易所纳入国家数据交易场所体系布局规划,充分发挥我国数字化基础好、数据资源丰富、数据交易活跃的先发优势,在数据交易规则、技术、标准、基础设施等方面打造可复制的样板。

除了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建设,金李还建议,开展国家级数据资产登记平台试点工作,构建三位一体、五大核心功能的国家级数据确权登记体系。“以数据产权登记为抓手,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数据产权分置,承认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他说。

数据安全有序流通决定了数字经济发展的走向和速度。针对“用数”不畅的问题,金李认为,应结合“数据要素×”工作,试点央地数据融合应用。“建议以应用为导向,加快推进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从场景来看,应该从智能制造、商贸流通、交通物流、金融服务、医疗健康等重点领域入手,与国家相关部委加强数据社会化应用试点;从数据类型来看,则应聚焦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试点工作。

“总的来说,应开展数据价值化综合性试点工作,加快推进产业数据资源化、产品化、服务化、市场化工作,释放数据价值。”金李说。

随着全球数据法律、规则的演化和完善,数据流通和数据治理已成为全球重要国家、地区的战略性问题。在金李看来,未来可以逐步开展国家数据跨境安全流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非重要数据的白名单制度。“对经过中央网信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认定的非重要数据,可依托各地数据交易所进行安全评估审查,通过合规评估流程后允许场内跨境流通,并设立国家数据跨境安全快速审查通道,构建国家级的跨境数据枢纽节点。”

数据安全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针对个人数据保护问题,金李建议,应该在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基础上,提高数据使用效率,促进数据共享和创新。具体而言,有条件地方率先开展个人数据账户授权试点,探索个人数据授权使用参与个人数据收益分配的落地机制。

“试点场内交易数据合规评估认证制度,出台有关认证认可配套办法,有利于打造数据要素流通法治化营商环境高地。”金李认为,应大力发展第三方数据合规评估服务业,开展数据交易合规师职业化培训体系建设试点;与国际通行数据保护规则接轨,营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数据被认为是人工智能产业高速发展“燃料”之一。在金李看来,加快培育人工智能产业开放生态也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重点工作。

具体而言,首先,应明确人工智能行业数据登记确权路径,确立数据产权登记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结合的行业登记体系;其次则是增强多维度高价值语料库供给,强化大模型训练语料库质量管理,构建高质量通用大模型语料库与垂直行业的语料库;最后,还可通过依托数据交易所、数商、高校建立人才联培机制、开展“数据要素×大模型”开发者大赛等,培育相关行业高潜力、高质量的人才、产品。(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孟丽红委员:建议尊重市场规律 针对市场短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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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总商会副会长孟丽红将提交多个提案,涉及医疗、养老、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内容。

“尊重市场价值规律,除《价格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外,允许企业依法有效行使自主定价权。”孟丽红建议,要改善市场价格环境,规范政府价格管控行为,缩小政府指导价名录范围。同时,加强上级监督,严格落实执行市场自主定价项目交由市场定价,避免变相干预市场价格。此外,价格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等多方联动,落实价格监管,实现市场自律。

“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是解决市场不良资产问题的重要手段。” 孟丽红建议要健全民企退出机制,如民营企业为顺应国家发展大局,服从要求退出部分市场的(例如营利性民办学校等),可考虑采用政府赎买、公私合办等方式完善退出机制,制定落实补偿奖励政策,并引导拟退出的企业可选择将剩余资产向其他领域投资流动,盘活市场资源,避免企业成为“僵尸企业”等不良社会资产。

为了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她还建议针对市场短板立法。例如重视数字经济变化带来的隐患,完善针对互联网市场背景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实施细则,整治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和垄断等问题,打击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



吕红兵委员:加强对科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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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3月3日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他将提交《关于完善促进科普产业发展法律规定的提案》。

吕红兵建议,出台科普产业规划;建立科普年度采购清单制度,对科普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购买;国家对科普产业实施税收优惠,企业科普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加计扣除;政府设立科普产业引导基金,建立科普创业园区,孵化、扶持科普企业发展;加强对科普企业创新、创造、创意的版权、商标、专利、技术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相关部门指导成立科普产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推进产学研用联盟。支持科普企业引进国外优秀科普成果,开展国际科普产业交流合作。(来源:上海证券报)


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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