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并不必然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因为单独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并不一定指向特定的商品。但《狂飙》中的男女主角作为电视剧中的核心人物,推动剧情发展,牵引观众情绪,是足以与《狂飙》电视剧具有高强度关联的。因此,《狂飙》中的男女主角独立出电视剧,依然可以唯一确定地指向该电视剧,男女主角的人物形象也成为《狂飙》电视剧商品的一部分。原告所主张的“强盛集团”、“白金瀚”场景名称,相较于男女主角,则处于较为弱化的地位。但被告在使用“强盛集团齐聚 3-4 人餐”、“白金瀚爱恨双人餐”的店面顶部配图或商品配图中均使用了《狂飙》中男主角或女主角的形象,上述联合使用行为,对转化为餐饮消费者的观众而言,是能够将配图形象与套餐名称相互联系,从而指向《狂飙》电视剧的。因此,《狂飙》电视剧中男女主角及场景名称元素的联合使用能够指向《狂飙》电视剧,从而会联系到电视剧的出品方和权利人。
需要说明的是,《狂飙》电视剧的火热现象在现今百花齐放的电视剧市场中并不常见,甚至不是每年都会有一部类似《狂飙》般火热的电视剧出现的。因此,本案对于《狂飙》电视剧中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的知名度、指代性、影响力、市场转化率的分析与论述,不代表着凡是电视剧商品都能对于其人物形象、场景名称等产生商品化的权益。
被告作为餐饮行业,在网上销售平台上使用了动漫化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来命名自己的餐饮套餐商品,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结合本案中,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动漫化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且在商品配图上注明了“联名推荐”字样,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关于联名行为,在当今的市场行为中较为常见,往往是不处于同一行业的品牌进行联合,同时扩大两个品牌在各自商品市场领域的知名度。因此,并非在一个行业才存在联名行为,被告使用的动漫化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以及“联名推荐”字样,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狂飙》电视剧的出品方与被告进行了商业合作,共同享有二者知识产权的扩大化影响。这种行为已足以构成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案号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陕01知民初148号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合议庭 | 审判长 李沫雨 审判员 郝 杰 审判员 杨 婷 | ||||||
书记员 | 黄玲芳 | ||||||
当事人 |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硕,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告:陕西德利联合餐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28号鑫龙天然居一期1号1单元5层。 法定代表人:张越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辉,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凹串串老火锅,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大保吉巷小区2幢101.2幢201。 经营者:张越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辉,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德利联合餐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凹串串老火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30 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二、被告陕西德利联合餐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凹串串老火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刊载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来源:知产宝